四川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治理 回收利用的输液瓶不得用于原用途

    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卫健委官网获悉,日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10部分联合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指出,四川要做好医疗废弃物分类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工作、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等。

    规范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工作

    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

    在规范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工作上,《工作方案》指出,四川要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加快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建立以市(州)为中心,重点县(市、区)为节点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2020年年底前实现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同时,规范医废处置流程。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清运医疗废物,并依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速度和产生量适当增加清运频次。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对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统一收集、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确定其收集转运周期。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要定期向县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此外,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医疗机构、回收和利用企业要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将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按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相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要依照“就近就便”原则,将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交由附近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企业,避免长距离转运,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环节,由商务厅牵头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各市(州)至少有1家回收企业,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全覆盖;在利用环节,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培育废塑料利用骨干企业,推动全省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利用能力建设。

    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作方案》指出,要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贮存、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儿童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

    此外,《工作方案》还指出,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